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元照網路書店月旦品評家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月旦實務選評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行政訴訟原告適格──最高行政法院111年度抗字第6號裁定、111年度上字第836號判決評析
作者 蕭文生
中文摘要
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情形在我國並不罕見,除實質問題外,應如何提起救濟以保障地方自治權,亦迭有爭議。憲法訴訟法施行後,在第83條明確規範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之救濟途徑與要件,與原有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時代已有顯著不同。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者為地方自治團體,受損害者為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權,基於地方自治為憲法制度性保障之一環,地方自治權之擁有者為地方自治團體而非地方行政關或地方立法機關。依訴願法第1條第2項規定,各級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得依法提起訴願者為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因而不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者,亦應是地方自治團體。換句話說,自治條例經監督機關函告無效提起之行政訴訟,地方自治團體方為行政訴訟原告適格,而非地方行政關或地方立法機關。至於由何者代表地方自治團體提起訴願、行政訴訟或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則依各該救濟法規定,如無規定,則依地方制度法規定。例如,訴願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由其代表人為訴願行為。地方制度法第55條第1項規定,直轄市政府置市長一人,對外代表該市,綜理市政。
起訖頁 107-120
關鍵詞 自治條例函告無效憲法訴訟法地方自治團體地方自治權制度性保障行政訴訟原告適格
刊名 月旦實務選評  
期數 202412 (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53106/27889866041205   複製DOI
QRCode
該期刊-上一篇 商事法裁判精選──決議撤銷訴權與股份收買請求權之關聯(112台上2646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從方法論的角度省思勞動契約的從屬性──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上字第675號判決評析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