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專欄精選最高法院裁判共11則,均為最高法院於2024年7月間作成之裁判。本次特別針對刑事判決中常運用的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違法取證之證據排除法則」規定,應如何操作立法理由中所列出的7項權衡因素,利用最高法院在不同判決中表示的見解,加以對照說明,期使讀者更加瞭解應如何具體操作這項頻繁使用的法律規定。 此外,本次也精選出多則富有參考價值的最高法院裁判見解。涉及的重要議題包括:法院認定「文書名義人」時應採實質或形式標準?當事人若就案件中的法律專業問題,委請法律學者專家出具「意見書」以供審判法院參考,該份「意見書」之證據法性質為何?銀行法第29條第1項與第29條之1所稱的「收受存款」要件,實務上判斷標準為何?公務員就建築、經辦公用工程或購辦公用器材、物品等「收取回扣」之行為,與公務員藉由勾結非公務員而「收取賄賂」之行為,兩者罪責差異甚大,行為態樣應如何區分?被告向毒販購買毒品後,若將毒品交予第三人施用,此時被告究竟是「共同販賣毒品」,或是「幫助第三人持有或施用毒品」,兩者罪責差異極大,又應如何區分?法院如何詮釋和判斷內線交易罪之各項要件?這些議題均為當下實務運作之重要主題,在學理與實務上均有重要意義,本專欄特別挑選並加以分析,敬供讀者參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