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963條兼含主要規範與輔助規範,為“中介合同”一章的核心條文。當中介人提供約定的中介服務並促成目標合同有效成立時,方可向委託人主張報酬。如果目標合同被撤銷或者無效,相當於合同未被促成,中介人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如果目標合同被解除,原則上不影響中介人的報酬請求權,但可歸責于中介人的情形除外。應按照寬鬆標準對“同一性”進行認定。就因果關係而言,報告行為或媒介行為不必是目標合同締結的唯一原因,具有共同原因性即可。當事人對報酬有約定時,應依當事人約定。實踐中多存在兼含中介與委託要素的合同,若中介人只完成中介服務,應相應減少報酬。當事人對報酬無約定時,應根據補充解釋或任意性規定確定報酬,中介人的勞務作為標準應當受到限制。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在媒介中介中雙方委託的情形,應由當事人平均負擔報酬。因從事中介活動的費用被計算在報酬內,該費用應由中介人負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