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事各級法院事物管轄之分配,即案件第一審應由哪一級法院管轄的問題,為審級制度的一環,亦與法定法官原則相關,為刑事訴訟法之重要課題。而德國訴訟的審級制度向為我國訴訟審級參考的重要比較法例,例如為大家所熟知的三審制,第二審為覆審,第三審為法律審等,相關規定均有德國刑事訴訟制度的影子。但該國審級設計更為複雜,尤其涉及聯邦與邦的司法權限,還有特殊的事物管轄設計,其中關於包含戰爭罪之國際刑法、涉及國家重大法益之國家安全案件的偵辦與管轄,德國聯邦檢察總長扮演重要角色,國內尚少有為文介紹,卻為目前我國實務越來越重要的課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