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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論壇
202406 (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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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日本之非常救濟程序中檢察官之公益代表性
作者
水谷規男
中文摘要
再審是為了糾正確定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所設的非常救濟制度。日本原有舊刑事訴訟法(1922年)是以德國法為範本而制訂,之後則因憲法修正,而隨之全盤修正為現行刑事訴訟法(1948年)。現行法已將通常訴訟程序從職權主義變更為當事人主義,並強化保障犯罪嫌疑人與被告之程序權利。於再審制度方面,亦因憲法第39條規定「已認定無罪之行為,不受刑事責任追究」而廢止不利益再審。惟縱有前揭涉及制度理念的大幅轉換,再審相關規定仍與舊刑事訴訟法幾乎相同,亦即再審制度採二階段構造,包含再審聲請程序與再審實體審理程序。
起訖頁
133-140
刊名
最高檢察論壇
期數
202406 (3期)
出版單位
最高檢察署
該期刊-上一篇
日本再審制度沿革與實務現況
該期刊-下一篇
簡介日本刑事再審中關於新舊證據綜合判斷構造之論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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