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為徵詢統一見解,結論是刑法第335條之普通侵占罪、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與第342條之背信罪,可適用刑事訴訟法第300條變更起訴法條。理由是,普通侵占罪或業務侵占罪,其與背信罪皆以與被害人內部信賴關係為前提,因違背該信賴關係而侵害被害人財產之犯罪。惟侵占罪以取得個別財產為其本質,而背信罪則為侵害整體財產之犯罪。侵占罪之持有他人之物的原因,限於有「委託信賴關係」之情況,故侵占罪成立時,雖其行為合於背信罪之構成要件,亦當論以侵占罪,而不應論以背信罪。則侵占罪之概念,均隱含在背信罪的觀念之內,如檢察官起訴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法院自得就起訴背信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侵占罪之法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