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月旦知識庫 會員登入元照網路書店月旦品評家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普通抵押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6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抵押權所擔保者為原債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實行抵押權之費用。為民法第861條第1項本文所明定。依土地登記規則第111條之1規定,登記機關應於登記簿記明擔保債權之金額、種類及範圍;契約書訂有利息、遲延利息之利率、違約金或其他擔保範圍之約定者,登記機關亦應於登記簿記明之。是於普通抵押權,登記機關於登記簿所記明之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僅指原債權金額。至亦應於登記簿其他欄位記明之原債權約定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依民法第861條第2項,於抵押權人實行抵押權聲請強制執行前5年內發生及於強制執行程序中發生者,當然得按原債權額算定後優先受償,非登記之擔保債權金額所限定範圍,故於抵押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前,通常無須特別確認。此與民法第881條之1規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及原債權合計不得逾登記擔保債權範圍者,顯屬有別。
起訖頁 1-3
關鍵詞 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範圍登記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1 (202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商品與服務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
該期刊-下一篇 密封遺囑——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764號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