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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商品與服務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52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又消保法對於得依該法第7條第3項本文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之主體,及請求賠償之範圍,雖未明文規定;惟審酌同條第2項明定其保護客體包括身體、健康法益,及同法第50條第3項所定消費者損害賠償訴訟之請求權包括民法第194條、第195條第1項非財產上之損害,堪認消費者或第三人因消費事故受損害時,基於父、母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企業經營者賠償相當之金額。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商品與服務責任慰撫金身分法益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1 (2025:1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違約金——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479號
該期刊-下一篇 普通抵押權——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5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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