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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繼承之標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0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被繼承人生前與受贈人成立契約後,尚未履行該契約即已死亡,則被繼承人所負使受贈人取得所有權之義務,於繼承開始時應由繼承人承受。又民法第1164條所定遺產分割,係以整個遺產為一體而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為民法第1148條第1項所明定。是遺產之範圍自包括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非專屬之權利、義務,均為分割之標的。
起訖頁 1-2
關鍵詞 繼承之標的財產契約關係財產上權利義務遺產分割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2 (202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時效取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5號
該期刊-下一篇 爭點效——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0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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