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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裁判解讀:民事法
202502 (2025: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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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時效取得——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05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依民法第769條、第770條規定,占有人之所有權時效取得完成後,僅得請求登記為所有人,是其因時效取得者為所有權登記請求權,在未依法登記為所有權人以前,非當然取得該不動產之所有權。而占有人時效完成後,在未經登記為所有人以前,若原所有人已登記完畢,因與取得時效之客體須為他人未登記之不動產要件已有不合,占有人即不得對該不動產主張取得時效。
起訖頁
1-2
關鍵詞
時效取得
、
所有權登記請求權
、
占有人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502 (2025: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出資興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760號
該期刊-下一篇
繼承之標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9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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