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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法定代理人之侵權責任
作者 吳光平
中文摘要
法定代理人對於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且行為時有識別能力,與其法定代理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法定代理人舉證證明其監督並未疏懈,或縱加以相當之監督仍不免發生損害,法定代理人不負賠償責任。法定代理人舉證證明其監督未疏懈即可免責,可知責任標準為中間責任,此責任標準關係到法定代理人所負責任究為自己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監督疏懈負責之自己責任,抑或就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侵權行為負責之代負責任,更會影響到法定代理人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間之責任分擔,法定代理人於賠償被害人後,得否向為侵權行為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求償,以及若得求償時應為如何之求償。本文乃就民法第187條法定代理人責任之規定加以論述,先探討法定代理人責任之歸責事由,再以此分析法定代理人責任之性質,並進而探討法定代理人對未成年人之求償權及彼此間之責任分擔。
起訖頁 1-31
關鍵詞 法定代理人責任中間責任自己責任間接侵害共同侵權
刊名 南臺財經法學  
期數 202409 (10期)
出版單位 南臺科技大學財經法律研究所
該期刊-下一篇 論原住民身分認同權之制度形塑──美國與加拿大之比較法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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