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時代的刑事訴訟越來越倚重於數據處理,而數據處理涉及重大法益,應對其進行全流程監管。為實現此種監管,應以數據處理活動為監管內容、以檢察機關為監管主體、以具有公權力屬性的數據處理者為監管對象,勾勒出刑事訴訟數據處理全流程監管的基本架構。刑事訴訟數據處理全流程監管應以權力行使與權利保障平衡為價值取向、以數據流動與數據安全兼顧為監管目標,採用“面”“線”“點”相結合的監管方式,為數據監管工作提供指引。在具體實施層面,應圍繞數據的收集、使用與加工、存儲與傳輸、刪除與銷毀四個數據處理的核心階段展開監管,以保護公民權利,並保障數據的安全和有序流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