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化拓展了對社會改造的可能性,已對糾紛解決產生深刻影響,其中既有糾紛的數字化治理,也有數字化帶來的挑戰。作為糾紛解決的新形態,“數字楓橋”聚焦的不是簡單發揮數字本身的稟賦,而是把糾紛解決的要素轉化進入社會性、法律性的相互關係,是對糾紛解決的結構、資源和規則的數字化重組,重新界定了“楓橋經驗”的法治內涵、定位和功能。在此基礎上,引入行為動力理論可以進一步解釋“數字楓橋”何以能成為推動糾紛解決範式從“硬性干預”到“柔性干預”轉型的動力機制,塑造新型的法治模式。“數字楓橋”需要推動法治機制創新,樹立多元規則擇優的標準,構建嵌入規則的平臺體系以及建立穩定預期的信任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