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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期刊
法律
裁判解讀:刑事法
202412 (2024: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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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集合犯——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3861號判決
作者
焦點判決編輯部
中文摘要
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特別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同一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數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布等行為概念者。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集合犯
、
辦理匯兌業務
刊名
裁判解讀:刑事法
期數
202412 (202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客觀歸責理論——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501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抽象危險犯——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第244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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