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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07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所謂「給付型之不當得利」,係基於受損人有目的及有意識之給付而發生之不當得利。此種類型之不當得利,既因受損人自己行為致原由其掌控之財產發生主體變動,故主張該請求權成立之原告,應證明被告受領給付係無法律上之原因。而無法律上原因之消極事實,本質上固難以直接證明,僅能以間接方法證明之,然原告仍應先舉證被告受領訟爭給付之事實(或為被告所不爭執),再由被告就其所抗辯之原因事實為真實完全及具體之陳述,使原告得就該特定原因之存在加以反駁,並提出證據證明之,俾法院憑以判斷被告受利益是否為無法律上原因。如該要件事實最終陷於真偽不明,應將無法律上原因而生財產變動消極事實舉證困難之危險歸諸原告,尚不能因此謂被告應就其受領給付之法律上原因負舉證責任。
起訖頁 1-3
關鍵詞 舉證責任給付型不當得利無法律上原因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12 (202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選擇合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
該期刊-下一篇 公司負責人——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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