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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選擇合併——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238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原告以實體法上之數個權利為其訴訟標的時,倘其聲明單一,並主張二以上不同且相互競合之實體法上請求權,要求法院擇一為其勝訴判決,而第一審法院認其中之一請求為有理由者,即可為原告勝訴之判決,無庸就原告其餘請求為審判,而為駁回該部分請求之諭知,原告亦不得就該部分為上訴。僅於被告提起上訴時,該未經裁判部分仍可發生移審效力,如第二審法院認為第一審判決所依憑之請求權為不當,即應逕就該未經第一審法院審判之實體法上請求權部分,予以審理判決,此乃訴之客觀合併中「選擇合併」之應有結果。
起訖頁 1-2
關鍵詞 選擇合併上訴移審效力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12 (202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權利限制行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
該期刊-下一篇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80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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