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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服務責任——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871號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為保護處於相對弱勢或欠缺專業知識、資訊、技術、經驗之消費者,對社會分工體制、活動或交易安全之信賴,遊樂業經營者所提供之服務,不以其名義主辦、直接收取活動對價或與消費者存在契約關係為限。凡在客觀上得認由其所提供、或與其經營事項具密切關係之外觀者,均屬之,以符服務安全欠缺責任之法規範目的。例如,遊樂業經營者利用他人於其營業場所提供服務之機會,搭配行銷自身之營業活動,致消費者產生遊樂業經營者參與該服務提供之外觀等情形。否則,提供服務之遊樂業經營者,得以契約約定方式,將其經營事項之一部,或與之密切相關之服務,交由第三人提供,而利用其企業之名聲及形象,坐收該契約之對價,並獲取同時提供其他服務之伴隨利益,卻可解免本應承擔之服務安全欠缺責任,將有違立法目的,自非所宜。
起訖頁 1-4
關鍵詞 服務責任服務安全性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12 (2024:12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帳戶借用契約——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147號
該期刊-下一篇 權利限制行使——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5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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