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帳戶借用契約,係指當事人間約定,由金融機構帳戶之開戶人(名義人)概括授權他方(借用人),得以開戶人名義存提帳戶內款項;即當事人間成立帳戶內款項實屬借用人所有,其持有存摺、印章、定存單,對存款有使用、管理、處分權限,名義人單純出借名義之契約,其成立側重名義人與借用人間之信賴關係,性質上與委任契約類似,就當事人間未約定之事項,得類推適用民法委任之相關規定。又借用人存入帳戶之金錢,外部關係上,係由名義人對金融機構有金錢寄託債權,借用人倘未於契約存續期間內取用,固得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1項規定請求名義人交付,然除兩造另有約定,或名義人係專依借名關係而開設帳戶外,難認名義人負有結清帳戶之義務。又基於債之相對性,借用人與金融機構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自亦無向金融機構請求結清帳戶、提領帳戶款項之權利,不因名義人協同與否而有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