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當前的法律解釋論以封閉概念體系和體系型法典的構建爲基礎,以絕對性、封閉性規範爲目標,將法律適用過程視爲以同一性爲基礎的涵攝過程,將解釋限制爲服務于同一性過程的具體化手段,而將類推作爲漏洞填補的方法。但是以同一性爲基礎的類推與解釋分離結構不僅無法解决解釋的具體化程度問題,也限制和約束了類推功能。當作爲同一性前提的概念封閉被消解之後,法律解釋和類推之間的界限不再存在,類推解釋成爲法律解釋的根本方法,法律解釋的目標是以相似性爲基礎的開放性概念和相對性規範。以相似性爲基礎的類推解釋體系不僅是必要的,也能獲得理性化證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