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對壟斷行爲的認定邊界模糊,對作爲關鍵構成要件的“排除限制競爭效果”也缺乏解釋,導致壟斷行爲競合的現象大量存在。壟斷行爲競合引發三個問題,即需要認定何種壟斷行爲、需要認定幾種壟斷行爲、是否可以提起多個訴訟。以規範法學中的競合理論爲基礎,結合關于“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濟學理論和執法經驗,可將壟斷行爲競合分爲三類處理:實質不競合屬法條對立的範疇,應當選擇最爲恰當的法條適用;法條競合應按照特殊法優先的原則認定一個壟斷行爲,也可通過修法進行消除;想像競合構成多種壟斷行爲,在行政執法中擇一處罰即可,在民事訴訟中雖成立多個請求權但僅構成一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