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322條旨在確定因添附產生之新物之歸屬,並調整由此衍生之求償關係。新物所有權之原始取得,須由法律確定,非屬私法自治之範疇,當事人之“約定”僅得針對新物所有權之繼受取得。由於本條第1句僅規定“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新物之初始歸屬,未對加工、附合、混合之構成要件及法效果作出明確規定,故法院須參酌學說,綜合考量效率、公平等因素,結合具體案情作出判斷。本條第2句為參引規範,旨在調整因添附衍生之求償關係,其中“補償”指向非給付型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賠償”則指向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違約損害賠償請求權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