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贈與,係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雖毋庸踐行一定方式,惟須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始成立,屬贈與人處分其遺產之契約性質。關於遺產之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尊重被繼承人之意思,此由被繼承人能分別依民法第1165條第1項、第1187條規定,以遺囑定遺產分割之方法,或自由處分遺產,而推論得知。基此,贈與人發出死因贈與意思表示之通知後,該意思表示不因其死亡而失其效力,且於到達受贈人時發生效力,觀諸民法第9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規定即明,要與受贈人知悉贈與人死亡、或有無受不測損害之虞,並無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