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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生活費用——最高法院113年度台簡抗字第117號   全文下載 全文下載
作者 曾品傑
中文摘要
按家庭生活費用,除法律或契約另有約定外,由夫妻各依其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之,民法第100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揆其立法理由揭櫫:夫妻基於獨立平等之人格,對於婚姻共同生活體之維持,均有責任,爰增訂此條列為婚姻之普通效力之旨,可知夫妻分擔家庭生活費用,植基於同負維持婚姻共同生活體責任之精神。準此,在婚姻關係存續中,倘夫妻分居係因一方破壞婚姻共同生活體,而具有可歸責之事由,他方仍得請求分擔家庭生活費用。又所謂家庭生活費用,係指維繫家庭成員生活而支出符合其身分地位所需之一切費用,舉凡購買食品、衣物、日常生活用品、醫療費、交通費及教育費用等均屬之。是夫妻之一方實際支出之家庭生活費用超過其分擔額時,不問其能否維持生活,均得請求他方給付該超過部分之家庭生活費用。此與夫妻間之扶養義務,依民法第1117條規定,以受扶養權利者,不能維持生活為要件,並不相同。
起訖頁 1-2
關鍵詞 家庭生活費用分居夫妻間之扶養義務
刊名 裁判解讀:民事法  
期數 202410 (2024:1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該期刊-上一篇 公用地役關係——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07號
該期刊-下一篇 死因贈與——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8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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