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貿易組織於去(2022)年12月9日及21日分別公布「美國──鋼鋁製品關稅案」及「美國──原產地標示案」的爭端解決小組報告。美國作為這兩個案件中的被告,皆援引《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21條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以正當化其系爭措施,並主張爭端解決小組對該些案件並無管轄權。爭端解決小組已於2018年「俄羅斯──過境轉運案」中針對國家安全例外條款作出解釋,即使世界貿易組織並無先例拘束原則,但原則上仍會保持裁決的一致性。然而,「美國──原產地標示案」的爭端解決小組卻針對國家安全例外條款的解釋做出一些變革,導致該條款的適用範圍更為限縮。本文試分析此變革所可能產生的影響及所代表的意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