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國若怠於執行環境保護規範,將使其國內企業免於負擔一定的合規成本,因而在國際貿易市場上取得不公平之競爭優勢。為了解決此貿易扭曲之情形,美國在世界貿易組織總理事會中提出一份部長決議草案,名為「透過公平競爭之貿易規則來促進永續發展目標」。該提案旨在將因國家怠於執行其環境法規所獲得之競爭優勢視為《補貼暨平衡稅措施協定》下之「可控訴補貼」,以針對受有利益之企業所生產之產品課徵平衡稅,甚至是對該企業之母國在世界貿易組織中提起控訴。然而究竟現有規範中是否具有成立此類可控訴補貼的空間,仍存在諸多爭議。本文認為,多數怠於執行環境法規之「補貼」難以被視為現有規範下之可控訴補貼,縱使未來通過該決議草案,根據國際法之解釋原則,其僅可能作為爭端解決小組解釋協定之輔助工具,惟在會員未有修正相關協定條文的情形下,爭端小組將不得逕行援引該決議內容而增減會員之權利與義務,否則可能有形成越權判決之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