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上認為,國際投資協定具有與生俱來之「不對稱性」,亦即僅有地主國負有協定義務,因此通常由投資人作為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之聲請人。惟近期之Aven v. Costa Rica案,仲裁庭認為投資人亦有依照國際投資協定負擔環境保護義務之可能,雖然仲裁庭最終認定地主國因未符合反訴之程序要件而駁回其請求,該判斷卻引發「地主國能否透過反訴要求投資人應負環境保護義務」之爭論。透過分析Aven v. Costa Rica案之判斷,本文認為地主國應於國際投資協定中設有較為明確的準據法條款,使投資人在協定中負有遵守國內或國際環保規範之實質義務,地主國方得透過反訴尋求環境損害之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