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原物料出口限制措施在世界貿易組織下引起諸多討論。去年(2019)年8月,歐盟針對印尼之一系列原物料出口限制提起諮商請求,指控其「出口數量限制」、「出口許可證要求」、「國內加工要求」和「國內銷售義務」措施違反《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第11條之規範。在印尼尚未做出回應之前,本文以「中國—原物料案」和「中國—稀土案」為借鏡,分析後認為印尼前三項措施皆有違反第11條之虞,僅最後一項措施有望落入第11.2條(a)款而不違反《1994年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下禁止數量限制之規定。此外,印尼日後若要主張第20條(g)款來正當化其「出口數量限制」措施,尚須負有相當程度之舉證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