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括同意係醫療研究中常採用之同意形式,我國關於人體生物資料庫之個資取得所需要之同意亦採取此種形式,即允許取得研究對象之同意後,在未取得再次許可的情況下重複使用該樣本和資訊,惟這是否符合對象之真意,而引發隱私權之疑慮。國際間有學者提出「動態同意」之替代方式,即利用網路平台定期推播研究資訊、並設置修正同意偏好之機制,以解決概括同意所可能產生之問題。然而動態同意模式並非毫無爭議,在可行性方面亦有諸多問題。事實上,歐盟之「一般資料保護規則」被視作對個人資料保護最嚴格之規範,其亦採取概括同意之方式,以取得公共利益及隱私權間的平衡。因此,本文認為在尚未尋得更完善之替代方式時,我國對於醫療個資之取得及使用採用概括同意而非動態同意,並無不當之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