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反傾銷協定》之規定,若一國之國內市場為「特殊市場情況」,則調查機關可於計算傾銷差額時,使用替代價格而非該市場之價格作為正常價格,惟該協定為就「特殊市場情況」給予明確之認定標準。在「澳洲—A4影印紙反傾銷案」中,澳洲認定印尼屬於「特殊市場情況」,拒絕採用印尼國內價格作為正常價格,雙方對於印尼是否為「特殊市場情況」之認定有所爭執,本案之爭端解決小組在去(2019)年12月4日公布其報告,爭端解決機構於今年1月27日通過小組報告。本文將試著統整過往學者對「特殊市場情況」要件之討論與發展背景,並闡述本案小組之見解,探討《反傾銷協定》下之「特殊市場情況」之認定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