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爭端編號437案裁決之履行審查案於上訴機構報告出現不同意見,對該報告之多數意見的批評,在相當程度呼應美國近年來對上訴機構之指控。該不同意見雖贊同多數意見裁定中國未能證明美國商務部對「公共機構」之認定、以及備忘錄本身有違反WTO規範之情事,但認為多數意見之「仰賴先例」,未應美國要求釐清「公共機構」定義,只會使該辭意涵益發混淆不明。另一方面,對於多數意見認為美國商務部未解釋中國政府之干預如何導致境內價格扭曲,故不足以正當化商務部使用境外價格作為比較基準之裁決,則是嚴厲批評:表示要求補貼之調查機關進行協定並未要求之量化分析,實有「越權」之嫌;並指責身為上訴機構,本應審理小組對「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相關規定之解釋與適用是否有誤,結果卻逕行對小組未審理之證據加以審查,亦有法律審卻「審理事實」之失誤。在上訴機構之改革討論正值關鍵之際,用詞如此尖銳之不同意見格外引人注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