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第十九屆國際經貿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的第四場論文發表,係由國立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倪貴榮教授擔任主持人,國立政治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楊培侃副教授擔任報告人,以及東吳大學國際經營與貿易學系張南薰助理教授擔任評論人,共同就「從WTO『澳洲—菸草素面包裝案』論必要性與合理性作為合法政策空間之衡量標準」一文進行深入探討。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於去年發布「澳洲—菸品素面包裝案(Australia–Certain Measures Concerning Trademarks, Geographical Indications and Other Plain Packaging Requirements Applicable to Tobacco Products and Packaging)」之小組裁決,本案自進入爭端解決程序以來,備受各界關注。楊培侃副教授此篇文章係從該案小組報告之內容出發,進一步論述在《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 TBT協定)及《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TRIPS協定)缺乏調和貿易利益與健康價值的例外條款情況下,如何透過TBT協定第2.2條必要性與合理性的解釋,及TRIPS協定第20條對商標之使用造成不合理的妨礙等義務要求,同時兼顧健康價值並給予政府合法的政策空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