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今(2018)年10月18日通過「政府採購(司法審查)法案」,以改善採購之救濟管道,俾滿足《跨太平洋夥伴全面及漸進協定》和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要求。鑒於前者之政府採購專章在採購救濟方面之規定與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之有關規定並無太大不同,因此已為後者協定成員的我國按理應亦可符合前者的要求;惟我國並無類似澳洲新法之機制,其理由為何,似有究明之必要,以便再度確認我國申請加入《跨太平洋夥伴全面及漸進協定》時,不會因此而有障礙。經研究後發現,上述兩協定皆不要求非以司法機關為採購申訴審查機關不可,然若是非司法機關之決定,則規定必須受到司法審查之節制或其審理程序符合特定要求以保障正當程序。儘管如此,澳洲卻不像我國選擇於行政體系內增設獨立的審查機構,反而增訂司法審查法,理由或許與澳洲增設聯邦巡迴法院後,法院案件負擔有所緩解,再加上巡迴法院普及、審理又有彈性,故賦予其審查採購申訴之權,較於行政體系內另成立新機關更為便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