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今(2018)年2月22日,韓國輻射案(DS495)之爭端小組報告出爐,日本主張韓國之措施違反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檢疫協定(Agreement on the Application of 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 SPS協定)第2.3、5.6、7、8條及附件B、C。其中,小組認定韓國之日本特定食品進口禁令,以及其他放射性核種檢驗,因對日本食品造成專斷及不正當歧視,且措施之適用超過必要的貿易限制,因此違反SPS協定第2.3條和第5.6條。回顧上開條文之案例法發展雖訂立有各項審理要件,但對於各要件的適用與解釋上仍有相當的模糊空間,本案於解釋及適用此兩項SPS協定下之重要條文時,是否有不同於過往之案例法的見解,本文將試圖分析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