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輸入許可制度」案係源於印尼對進口園藝產品、動物與動物產品施行之18項措施。該案值得注意的地方是,小組於審理印尼部分措施能否透過GATT第20條正當化時,未遵照過往案例所建立之兩階段測試,直接認定所有系爭措施均違反GATT第20條前言,而未一一檢視措施是否符合各款事由。上訴機構並未推翻小組上述認定,惟再次強調應遵照GATT第20條兩階段測試,並重申先審GATT第20條各款之目的是為了獲得審理第20條前言時必要之分析工具。本文認為,雖然上訴機構於本案就GATT第20條審理形式上看來與過往案例稍有出入,其實際上仍持續強調傳統GATT第20條兩階段測試之原則與功能,未悖離其於過往案例建立GATT第20條兩階段測試之初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