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我國於2016年12月APEC秘魯年會中,表達參與「跨境隱私保護規則體系(Cross Border Privacy Rules System, CBPRs)」之意願,並啟動申請加入程序。由於我國尚無個人資料隱私保障的專責機關,因此該由哪一部會擔任我國於CBPRs之隱私執法機關(Privacy Enforcement Authority, PEA)則不無疑問。借鑑他國經驗,可歸納各國PEA設立方法三種:一、多個部會共同擔任;二、設立隱私專責機關;三、指定既有機關。在考量各方案優、缺後,本文建議我國可採行第三種途徑,並指派法務部或公平交易委員會作為我國PEA參與CBPRs的PE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