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禮來(Eli Lilly and Company)藥品專利案歷經冗長的司法程序,終於在2017年3月16日全案定讞。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orth American Free Trade Agreement, NAFTA)爭端解決小組駁回美國禮來製藥公司向加拿大政府求償5億加幣徵收補償金之訴。本案始於2009年和2010年,加拿大學名藥廠Teva(當時公司名稱Novopharm)向加拿大法院分別提起禮來公司所生產之精神病藥物金普薩膜衣錠(Zyprexa)和過動症藥物思銳膠囊(Strattera)專利權無效之訴,加拿大法院採取其特有的「承諾理論(promise doctrine)」認定兩項藥品不具專利。禮來公司隨後基於NAFTA投資專章,向加拿大政府請求徵收補償。於爭訟過程中,禮來公司和加拿大政府對於NAFTA第1110.7條有關徵收補償之例外規定的解釋意見相左,惟爭端解決小組於其判決中並未對NAFTA第1110.7條多加說明,僅依禮來公司無法證明加拿大法院實質性的改變該國之專利法並徵收其專利,判定禮來徵收補償之訴敗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