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歐盟於2016年4月27日通過「資料保護的一般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以取代原本的資料保護指令,GDPR將於2018年生效並直接適用於各會員國,成為歐盟境內個人資料保護的單一規則。GDPR的草案於2012年由歐盟執委會提出,草案釋出後,首次納入條文的「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便成為各方討論的焦點。被遺忘權一直以來都是歐盟境內關於資料保護規則的討論重點,此一概念一直存在於歐盟體系內,長期以來各方對此一權利之行使與落實產生許多爭議,包含:資料控制者之定義與範圍、被遺忘權的權利內涵與例外、以及與個人言論自由權利之間的衝突。2014年歐盟法院在Google v. AEPD案的判決中針對該議題提出其法律觀點,確定被遺忘權為歐盟公民擁有的權利,但各方認為無論是執委釋出的草案、法院的判決、或GDPR最終版本中的被遺忘權條文,皆未能有效解決原本的問題。此些爭議和問題的存在使得被遺忘權是否得以真正落實,並達到保護個人隱私的目標備受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