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非市場經濟條款已於2016年12月到期,各國無不嚴陣以待,並試圖尋找解套的方法以保護其貿易利益。儘管已有許多文獻解讀此條款到期之意涵,但對於條款到期後對既存反傾銷稅之影響則少有文獻討論。該條款到期後,利害關係人是否得依據「反傾銷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以下簡稱ADA)」之規範提請複查?或是反傾銷稅到期後,若有國內代表業者申請展延,主管機關複查的依據又為何?皆是必須解答之問題。依據本文之解讀,非市場經濟條款到期後,我國應可繼續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是以,該條款之到期無礙我國於複查時繼續使用替代第三國之價格計算新的傾銷差額,而不會違反ADA第11.3條之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