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投資人與地主國爭端解決機制(Investor-State Dispute Settlement,以下簡稱ISDS)」自運作以來長期備受爭議,也使得歐盟在國際談判上積極推動新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以取代現行之ISDS模式,如歐盟和加拿大現已通過之「全面經濟與貿易協定(Comprehensive Economic and Trade Agreement, CETA)」下「國際投資法庭(Investment Court System, ICS)」制度。首先,ICS除為一常設之仲裁法庭外,也新增上訴機制,將有助於仲裁判斷之正確性與一致性。次之,關於仲裁員的中立性,ICS提出新的仲裁員選任機制,並增強仲裁員之獨立性,試圖改善原先同時擔任仲裁員與法律顧問之問題與仲裁人較少政府背景之問題。第三,ICS之訴訟費用分攤原則為敗訴方負擔,將減低投資者濫訴之可能並改善地主國應訴費用負擔過高問題,且受惠於中小型投資者。然而,ICS基本上援引「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透明性規則(UNCITRAL Transparency Rules)」,僅作出少部分修正,尤其在涉及機密與應保護之資訊仍給予當事人權力決定是否公開,其透明化程度恐不如預期。過去多邊投資協議談判進程未如開發中國家預期,本次CETA下之ICS制度有望重啟多邊投資協議談判,故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