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墨鮪魚案中,美國之海豚安全標章四度被認為違反WTO之規定,故墨西哥於今年3月欲對美國提起降低關稅減讓之報復。然而美國卻在DSB決議是否授權報復的前一日,再度提出新的修正措施,並聲稱已符合WTO相關規定,請求成立二次履行審查小組,並要求墨西哥應待此爭端解決程序確定後才能展開報復。墨西哥認為此舉係故意拖延之手段,應先進行報復仲裁。故本案涉及報復仲裁與二次履行審查小組之先後適用順序爭議,為過往案例所未涉及之議題,值得深入探討。由美墨關於DSU第21.5條與第22條之適用順序協議觀之,墨西哥在修正措施不符合含括協定時,即可提起報復,且協議中並未明文規定須待所有履行審查訴訟完結後始得提出報復,因此本文認為,墨西哥之主張較有理由,墨西哥得先進行報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