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於2016年通過資料保護規則,預計於2018年取代1995年通過的資料保護指令(Directive 95/46/EC),規範歐盟境內公民之個人資料之處置方式。該規則沿用資料保護指令要求,會員國只能將資料跨境傳輸至對於「資料保護充足」之國家,我國個資法是否合於歐盟所謂「資料保護充足」值得探討。本文在檢視歐盟個人資料保護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判準、歐盟資料保護規則條文以及過往法院見解與我國個資法之規範模式,發現我國的個人資料保護大部分合於歐盟規範之要求。至於未完全與歐盟規範合致之處,本文建議我國或可考慮設置專司個人資料保護之機關以解決之,以利於我國發展資訊科技產業並吸引跨國科技產業前來投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