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美國對於韓國油井管產品(Oil Country Tubular Goods, OCTG)課徵反傾銷稅,引起韓國不滿,故其於去(2014)年12月22日依DSU程序向WTO提起與美國進行協商之要求,並於今(2015)年3月25日成立爭端解決小組。韓國主張美國商務部(Department of Commerce, DOC)於2012年7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之調查期間內,對其兩家油井管產品公司(HYSCO與NEXTEEL公司)的傾銷調查方法以及採取之反傾銷措施違反WTO規定。本案中,由於出口國(韓國)國內市場銷售數量過低,美國認為無法依照反傾銷協定(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第2.2條之原則規定,以韓國國內市場價格計算正常價值,而依循同條所訂兩種替代方式認定正常價值,亦即反傾銷協定第2.2.1條以「出口國輸往第三國之價格」,或第2.2.2條以「生產成本加上一般利潤」等方式認定正常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