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綠色氣候基金(Green Climate Fund,以下簡稱GCF),為依據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簡稱UNFCCC)第11條下之財務機制之一,主要目的係以籌措資金之方式提供開發中國家在面臨現今氣候變遷所需之財務支持。綠色氣候基金於2009年之第15次締約國大會(Conferences of the Parties,以下簡稱COP)中提出,並在隔年之COP16坎昆會議通過該決議。相較於其他氣候財務機制僅能從公部門籌資,綠色氣候基金最大的特色即增加來自「私部門」的資金來源,不但能降低已開發國家提供資源的財政壓力,更能擴大籌資來源與資金規模,加快基金籌措的速度。在此情況下,為了提升私部門參與度使基金的運作更具效率及靈活性,綠色氣候基金中特別設立私部門機制(Private Sector Facility,以下簡稱PSF)專門處理私部門資金的運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