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肉品原產地標示案(US-COOL)之上訴機構報告於去(2012)年6月29日出爐,該報告裁定美國肉品原產地標示規定給予加拿大及墨西哥進口肉品較本地生產肉品為差之待遇,違反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of Trade,TBT協定)第2.1條,該案判決出爐後,原告國加拿大、墨西哥和被告美國針對履行裁決之合理期間(reasonable period of time)未能達成合意,按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以下簡稱DSU)第21條規定,若雙方當事國對於該合理期間無法達成合意,即應訴諸仲裁認定之,故本案當事國最終訴諸WTO進行仲裁,該仲裁裁決於去年12月4日發佈,認定美國履行本案判決之合理期間,係自小組和上訴機構報告被採納當日起十個月,意即美國履行DSB裁決之合理期間將於2013年5月23日終止,據此,本文欲檢視此仲裁裁決針對合理期間之判准及認定,以釐清該案履行期間之爭議,並揭櫫其中判准以供未來涉訟仲裁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