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12)年9月份,WTO爭端解決機構成立中國稀土案(China-Rare Earths)專家小組,美國、歐盟及日本控訴中國限制稀土出口之措施未能符合WTO規範及中國入會議定書之承諾,中國稀土案與中國原物料案(China-Raw Materials)之系爭措施雷同,而中國於原物料案遭判敗訴,故不難推測本案中國亦敗訴之結果,然而,目前傳出各國積極尋求其他非中國之稀土供應來源,而此現象是否表示原告國對於判決結果不如預期樂觀,抑或有其他因素導致各國稀土貿易行為之轉變?稀土被稱為21世紀重要之戰略資源,其於通訊、電子、環保等高科技產品中,被視為不可或缺之重要材料。由於中國早期低價出口稀土,全球各地之礦區漸減產或停產並轉而向中國進口,直至2010年,中國政府聲明其須保護環境及保存自然資源,因此開始實施稀土出口管制措施,透過如出口關稅、設定出口配額、出口配額之管理、出口許可、最小出口價格等措施控制出口量。中國原物料案之小組及上訴機構報告中,已述明上述五種限制出口之措施違反WTO規範,故中國稀土案應能獲得相似之判決結果。然而,若預期中國敗訴,各國卻又為何開始尋找其他非中國之稀土供應來源,而非待小組公佈裁決結果後再要求中國履行WTO下之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