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美國商務部(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Commerce,以下簡稱商務部)過去認為對非市場經濟體(non-market economies, NMEs)並無平衡稅(countervailing duty, CVD)規定之適用,然其態度於2007年後轉變,認為對NMEs亦可課徵平衡稅,因而遭廠商如GPX輪胎公司控訴;對於商務部政策態度的轉變,美國國際貿易法院(U.S. 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 CIT)認為美國1930年關稅法沒有明文規定得否對非市場經濟國家徵平衡稅,因此難謂商務部無權對非市場經濟國家課徵平衡稅,惟商務部併課反傾銷稅之作法可能造成雙重救濟,因此CIT發回商務部要求其重新評估,商務部不服因而上訴至美國聯邦上訴法院(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以下簡稱上訴法院),然上訴法院認為商務部應遵照其於1984年的決議,因為此決議已獲得當時美國國會的批准認同,故不得對非市場經濟國家課徵平衡稅,除非透過立法授權。為呼應司法機關的呼籲,美國國會於今(2012)年3月6日通過美國1930關稅法修正案,該法案授權主管機關得對非市場經濟國家課徵平衡稅並處理對其併課平衡稅及反傾銷稅所造成之雙重救濟的問題;然而,此修正案引發中國不滿,認為美國對非市場經濟國家課徵平衡稅具溯及效力之規定,將溯及2006年年底以來的案件,然對於處理雙重救濟之規定卻無相同的溯及規定,造成過去三十餘起案件落入雙重救濟的可能,不符合其於WTO下之義務,是以於今(2012)年9月20日關於該法案可能導致之雙重救濟和程序問題與美國提請諮商,該法案與WTO規範合致性分析可參考本中心第137期經貿法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