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歧視原則係國際貿易法中之核心要素,惟在過往GATT時代或WTO體系中並無建立普遍性之適用標準,而多以系爭案件所涉協定為皈依進行個案判斷,並輔以其他協定中相似概念解釋之。在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下稱TBT協定)中,不歧視原則主要彰顯於第2.1條之規範中,即會員應確保在技術性法規方面,對於從任何會員境內所輸入之產品,給予不低於對待本國同類產品及來自任何其他國家同類產品之待遇。近期與TBT協定相關之上訴機構報告中,包含丁香菸案(US-Clove Cigarettes)及鮪魚案(US-Tuna II(Mexico))皆涉及TBT協定第2.1條之處理;因此,藉由檢視美國原產地標示案(US-COOL)之上訴機構報告,並與上述兩案為比較,或可提供往後關於TBT協定第2.1條解析及案件預測之指引,甚或對於未來建立不歧視原則(本文著重於國民待遇原則之概念)一普遍性之判斷準則存有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