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美國貿易代表署(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 USTR)於今(2012)年4月2日公布外國貿易障礙評估報告,且針對「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Sanitary and Phytosanitary Measures,下稱SPS措施)」和「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Agreement on Technical Barriers to Trade,下稱TBT協定)」個別發布獨立之貿易障礙報告,有鑑於近來貿易爭端時常由非關稅貿易障礙引起,特別是近來多項WTO爭端案件皆係與TBT協定相關,如美國丁香香菸案(US-Clove Cigarettes)、美國肉品原產地標示案(US-COOL)等,顯示技術性貿易障礙之相關適用問題值得多加關注,故以下本文以美國貿易代表署發布之「技術性貿易障礙協定」貿易障礙報告(下稱TBT貿易障礙報告)為基礎,檢視美國如何遵守其於TBT協定下之義務,及其洽簽之數個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下稱FTA)中有關技術性規章等條款之制定如何遵循TBT協定,以作為我國未來洽簽FTA時制定條款之借鏡;此外,美國為我國重要的貿易對手國之一,若對手國提出我國有違反TBT協定之疑慮亦應加以關注,故本文另以該報告中指出我國有違反TBT協定疑慮之措施加以評析,以促進雙方貿易並供我國於遵循TBT義務之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