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文摘要 |
美國為減少國內青少年吸菸人口,於2009年立法禁止國內販售添加香料之香菸(flavoured cigarette),如草莓、葡萄、橘子、丁香、肉桂、波蘿、香草、椰子、甘草、可可、巧克力、櫻桃、咖啡等口味之菸品,但薄荷菸與菸草不在禁止販售之範圍,印尼認為此法案未禁止多於美國國內生產且同屬香料香菸之薄荷菸,卻禁止印尼生產之丁香菸在美國販售,對印尼進口之丁香菸有歧視性的效果,故去(2011)年印尼於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WTO)之爭端解決機構控訴美國立法不當。由今(2012)年4月4日出爐的美國丁香菸案(US-Clove Cigarettes)上訴機構報告可知,上訴機構秉持小組之結論,認為美國之立法對印尼具歧視性,對印尼生產之丁香菸造成不利的影響,違反WTO會員之基本義務――國民待遇原則,即美國以有差別的方式對待與國內產品同類的進口產品,造成貿易障礙,要求美國盡速修正其法案。上訴機構之最終裁決帶給美國極大的衝擊,美國認為,其立法係為公共健康之考量,具正當且合法之目的,上訴機構之分析有誤,且美國許多民間團體如消費者保護團體Public Citizen、反菸組織Campaign for Tobacco-Free Kid等,皆公開譴責WTO罔顧青少年健康,做出錯誤的判斷,由此可知美國國內對裁決結果反彈極大。本文欲藉上訴機構對美國此法案之分析,探討上訴機構之裁決是否過於制式地適用法律,未妥善拿捏國際經貿與人民健康兩者間之衡量,抑或上訴機構之建議係屬正當,美國應可採更適當的方式,達到減少青少年吸菸人口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