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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澳洲菸盒素面包裝法案與TRIPS商標權之合致性
作者 李亞璇
中文摘要
世界衛生組織(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通過之國際菸草控制框架公約(Framework Convention on Tobacco Control, FCTC)中,強調FCTC締約國有義務於其國內實施全面性的菸品控管政策,以降低世界吸菸人口,達到公共衛生安全之目標。FCTC表示,菸品之行銷手段可能會傳達錯誤的產品形象給吸菸者,讓吸菸者誤認為有標示類似清淡(light)或溫和(mild)的菸品對健康之負面影響較小,或誤認為吸菸之形象可提升個人特色,因此FCTC要求締約國應禁止廣告或宣傳菸品、加強控管菸盒包裝,以及提升大眾對菸害的認知教育等。身為FCTC締約成員之一,澳洲政府認為其有義務盡力遵守該公約,因此近年來已實施多項菸品控管政策,如大幅增加菸品稅、禁止菸商廣告或宣傳菸品、擴大菸盒包裝上的菸品警示圖樣等,自1988年至2007年,澳洲政府已將全國的吸菸人口比率由30%控制至16%。然而,吸菸導致的病害仍讓澳洲國內花費甚高的經濟及社會成本,澳洲政府理事會(Council of Australian Governments)因此宣布2018年吸菸人口比率達到低於10%的目標,為達此目標,澳洲總督於去年(2011)12月頒布菸盒素面包裝法案(Tobacco Plain Packaging Act 2011),全面禁止菸盒上出現商標,而該法案將於今(2012)年年底生效。
起訖頁 7-13
刊名 經貿法訊  
期數 20120425 (130期)
出版單位 政治大學商學院國際經貿組織暨法律研究中心
該期刊-上一篇 藉美國於TPP談判所提出勞工提案之實質內容檢視我國勞工相關法規與其之合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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